21世紀隨著世界進入新經濟時代,中國的經濟結構也在向新經濟轉型。為了促進投資,刺激消費,傳統的交易方式已經變的不適應了,因此出現一種新的交易結構: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方式,把一些傳統交易中不可能的事情變的可能,從而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。這種交易結構的改變會帶來一系列矛盾和風險,如果不從法律上解決,必將抑制經濟的發展。我國的《物權法》和《融資租賃法》就是在這個背景下進入了立法程序。
兩條法律起的兩權分離以及所有權的新問題
人類社會為了健康地發展,有兩個權利是必須要保證的。一是人權,二是物權。按照我國的法律體系,在一般情況下這兩種權利是可以得到保障。但經濟發展到現在,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導致所有權本身性質的分離,使用所有權分為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。經濟所有權實際上是內容更加廣泛的包括使用權的一種權利。
在新經濟環境下,人們更關心的是經濟所有權而不是法律所有權。因為前者給人們帶來的是使用上面的收益和消費方面的享受,后者只是提供的一種法律保障。隨著兩權分離,責任和義務也應該分離。如何在法律上確認這些分離的權利和義務是《物權法》的管轄范圍。
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交易方式,上世紀80年代初,從融資租賃交易方式的引入就開始了。由于當時缺乏這方面的認識和法律保障,因此融資租賃在司法上出現許多不合理,不利于債權人的判罰。尤其是大部分債權人都是外資企業,這給我國利用外資的政策帶來負面的影響。
1999年修改的《合同法》中設立了融資租賃專章,解決了租賃業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法律問題,填補了這方面的立法空白。但從物權的高度上,還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。盡管1997年《物權法》就已經正式開始進入立法程序,由于涉及的領域太廣,牽涉的新概念太多,至今已有8年歷史仍未出臺。再拖下去就有流產的危險(立法程序超過10年就取消該項立法)。
從最近國家級的媒體帶頭廣泛宣傳《物權法》草案的情況來看,它的出臺勢在必行。而且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,如果沒有這部法律,許多新問題都無法解決。尤其是金融和稅務改革的關鍵時期,更需要這部法律的支持。目前該法雖然通過了三審,但還是有許多有爭議的問題沒有解決,人大要把草案拿出來交給全民審議,作為最后的一搏,專家估計最早出臺日期也得在2006年3月。
對《物權法》的理解和用益權、擔保物權的出現
在新經濟環境中,我們要想了解自己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,首先要對物權有所了解?!段餀喾ā吩谶@方面給我們賦予了應有的權利和義務:物權是指自然人、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,包括所有權 、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。而所有權則是物權的基礎,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由所有權產生的。
按照傳統理念,我們通常所說的所有權是指法律所有權,屬于完全物權。按照習慣的做法,誰擁有,誰才能使用。在新經濟的環境中,使用人不一定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具備。這樣就可以用新的方式分期付款,盤活資產,刺激經濟的發展。那種大而全、小而全的計劃經濟思維已經完全不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。擁有不重要,使用創造價值。此時用使用權來解釋分離后的權益是完全不夠的,因此出現用益權。
用益權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三項權利,屬于限制物權。所謂“占有”,它的法律范圍限制在法律所有權人對使用權人的授權,同時使用人要承擔占有期間出現問題的責任;所謂“使用”和過去的概念沒什么區別,就是享有不受他人干擾平靜使用的權利;所謂“收益”因使用人有了合法的占有權,因此才有合法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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