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清費立稅”時機成熟
事實上,國家從2009年開始就針對鐵礦石稅負問題做過專題調研,但是迄今為止沒有做出相應調整。今年以來,隨著鐵礦石價格持續下跌,尤其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后,推進鐵礦石資源稅“清費立稅”改革的時機日趨成熟。所謂“清費”,就是全面清理涉及鐵礦石的各種行政性收費;“立稅”,就是鐵礦石資源稅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。
劉勇昌表示,盡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十分重視鐵礦行業的財稅政策改革,并進行了系統研究,但希望進度能夠進一步加快。為此,他提出了三點建議:一是盡快提出改革原則和實施方案,以適應國際鐵礦市場急劇變化的新形勢。由于我國鐵礦企業數量眾多,企業間資源稟賦狀況差別較大,導致采選成本相差懸殊,恐怕很難在短期內制定出科學、合理、具體的改革政策。建議先出臺一個改革原則和試行意見,經過實踐進一步總結、修改、完善后正式發布實施。
二是財稅政策應盡量向低品位、埋藏深、采選成本高的資源傾斜,對利用最差資源的邊際產品不納稅,為量大面廣、資源條件差的中小礦山企業創造生存空間,從而提高鐵礦石國產化率,形成對大宗進口礦的價格制衡機制。
三是賦予省級政府一定的政策調劑權和決策權。地方政府對當地資源稟賦狀況和礦山經營情況更為了解,建議給予省級政府在政策范圍內一定的調劑權和決策權,使行業政策更符合地方特點;但不宜層層下放,避免因追求局部和部門利益而使政策走偏。
在李新創看來,如果稅負水平從25%下降到10%以內,國內大中型礦山由于具有靠近鋼廠等優勢,仍然具有一定的競爭力。他建議,鐵礦石稅費改革,應在合理降低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同時,給予適當的投融資政策支持,增加礦山自我發展能力,還要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和清理地方各種附加稅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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