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資并非“弱勢群體”
在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過程中,我國出現了一個奇怪現象,就是浙江一帶的民間資本“找不到投資出口”。
“為了抵抗金融危機的沖擊,國家迅速出臺‘4萬億’刺激政策,政府投資巨大,導致民間資本似乎被邊緣化了?!眹Y委一位司局負責人對記者說,由于國家主導的4萬億投資巨大,使民間資本有被弱化的錯覺。這種投資上的不對稱,直接引發了2009年下半年關于“國進民退”的質疑。
“從本質上分析,并不是國有資本擠出民間資本,而是‘4萬億’經濟刺激政策實施在前,刺激民間投資的‘新36條’出臺在后?!鄙鲜鰢Y委人士解釋。
在他看來,國家先動用國有資本抵抗全球危機,隨后引導民間資本拉動經濟復蘇,“這是一種用心良苦之計,現在大局已經明朗?!?/P>
他認為,在新一輪經濟增長中啟動民間投資,就是最好的最適宜的投資政策?!澳壳罢s上房地產調控,大量資金閑置,很多資金試圖流向海外。所以,現在必須在國內給民資找到一個出口?!?/P>
隨著“新36條”逐漸落實執行,在國家政策的保駕護航下,民間資本將不會是業界擔心的“弱勢群體”。
“作為國民經濟的兩大核心組成部分,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并不沖突,也不是非此即彼的惡性競爭,而是互相取長補短?!鄙鲜鰢Y委人士說。
這也說明,國家鼓勵民間投資政策出臺的現實意義,旨在給民資一個宣泄的出口,使民間資本成為我國經濟新一輪增長的助推器。
據記者了解,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是一個系統工程,不單是放開產業管制,也需要創造平等的競爭規則?!靶?6條”也明文規定:“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,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,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?!?/P>
隨著政策落實,一系列配套政策將陸續出臺,發改委、工信部、銀監會、證監會等相關部委將進一步出臺配套措施,對民資予以扶持。
打破國資“控股慣例”
細讀“新36條”可以發現,最有操作性意義的條款在于打破了國有資本的“控股慣例”。
“新36條”明確指出,“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、控股、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,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,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?!?/P>
這也是國務院首次在政策法規方面提出,允許民間資本在改制中控股國有企業,或者較大比例地參股國企改制。
“最近幾年,國企改制在股權結構方面控制得非常嚴格,一旦涉及控股權,重組幾乎沒有成功的可能性?!币晃划a業投資基金總經理告訴記者。
該基金人士介紹,即使企業雙方談判成功,但是由于涉及控股權轉讓,國資委在審批上就不會放行。這一硬性規定,早幾年曾使得大批民間資本徹底失去了參與國企改革的機會。
不過,“新36條”也指出,“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,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、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,依法妥善安置職工,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?!?/P>
這一規定,對于民企的影響力將非常大?!耙驗槊衿蠛茈y接受并安排好國企的員工,在員工安置這方面的談判,難度遠遠大于資金投入?!鄙鲜霎a業基金總經理表示。
但是,這一點只能由企業自行通過談判解決,國家政策將不會具體干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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